尊敬的客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同时废止;《苏州市供水条例》自2021年3月22日起施行。鉴于此,我司《居民生活供用水合同》《非居民、特种供用水合同》内容随之变更:
1. 《居民生活供用水合同》《非居民、特种供用水合同》合同法律依据变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城市供水条例》、《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苏州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
2. 《居民生活供用水合同》第十五条第八款变更为“乙方未按期交纳水费的,甲方应书面催告,乙方应补足应缴水费,每逾期一日还应支付欠缴水费金额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3倍的违约金。经甲方催告后,乙方仍未按催告规定的期限交纳水费的,甲方有权按法定程序暂停供水。乙方结清水费后,甲方应于24小时内恢复供水。”
3. 《非居民、特种供用水合同》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变更为“用水人未按期交纳水费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违约金额可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罚息的相关规定计算,总额不超过当期水费金额并不超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的1.3倍。用水人未按期交纳全额水费,超过规定交费期限并经供水人催告后仍未按催告通知规定的期限交纳全部水费的,供水人有权暂停供水。当用水人付清所欠水费、违约金,经用水人报请供水后,供水人应当于24小时内恢复供水,用水人对复供水承担关注业务,防止因此产生的水淹情况出现。暂停供水超过半年,用水人要求复装的,应当交齐水费和违约金后,另行办理新装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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